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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小区配套建设学校物业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小区配套建设学校物业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苏人法工函[2006]48号)


南京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请求解释小区配套建设学校是否适用〈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请示》(宁教[2006]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根据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学校,是否参加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应由学校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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