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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上市办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

  市区财政部门审核:个人所得税扶持事项:区属企业由各区财政局或管委会计财局先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复核,市集中企业由市财政局审核;上市工作补助经费、奖励资金等事项由市财政局审核。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企业,个人所得税扶持涉及区(管委会)财政负担的部分通过体制进行结算。

  2、办理时限:市上市办初审:10个工作日;

  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区属企业个人所得税扶持事项: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审核15个工作日,市财政局复核5个工作日;其他事项:市财政局审核15个工作日。

  三、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涉及的纸质申报材料复印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申报稿)复印件除外)应用A4纸按顺序、编制页码和目录装订成册,加盖骑缝公章。

  (二)本实施细则由市上市办负责解释。

  (三)原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上市办关于推进企业上市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办〔2008〕105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五年。

  附件1
  厦门市上市后备企业“一企一议”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确认为市上市后备企业时间

 

注册地址

 

需协调事项

(可另附

报告)

 


  填表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附件2
  厦门市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法人代表

 

电话号码

 

传  真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手机

 

辅导备案

时间

 

中国证监会

受理时间

 

首发时间

 

再融资时间

 

上市地点

□境内主板       □境内中小企业板     □境内创业板

 □境内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境外(上市地点:        )

融资金额

 

在本市投资金额/融资金额(%)

       

扶持资金

项目

一次性补助工作经费

□辅导备案:10万元

□买“壳”奖励资金100万元

□证监会受理:30万元

□融资和再融资奖励资金   万元

□股份代办转让系统挂牌奖励资金30万元

□个人所得税扶持  万元(其中,市  万元;区  万元)

市上市办

意见

         

 

年   月  日

区(管委会)财政

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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