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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

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
(苏财规【2010】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管理,提高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09]336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县,是指由省财政厅、水利厅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遴选确定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列入中央财政小农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实行集中投入、重点支持和整体推进,有规划地全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县级行政区。

  第三条 开展重点县建设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重点县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及“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原则。

  第五条 重点县建设要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积极筹措和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受益农民投工投劳,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工程建设步伐,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跨越式发展。

  第六条 市县财政、水利部门要集中资金投入,合理配置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积极创新机制,实现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转变、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扎实推进重点县建设。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七条 各重点县要依据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以及重点县建设目标和任务要求,科学编制建设方案、实施方案。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和进度,及时修正和完善有关方案,严格管理,规范施工。

  第八条 重点县建设分批分期开展,每批重点县建设期限为三年。

  重点县建设以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续建、配套和改造为主,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范围与内容包括小型排灌泵站、灌区渠系配套、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塘坝、小型涵闸、其他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具体建设范围及内容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上述范围的前提下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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