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变更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7日)废止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批复
(厦府〔2002〕296号)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国土房〔2002〕217号文悉。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引导和鼓励投资人通过分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促进竞得土地项目尽早动工建设,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允许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权)的中标人、竞得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与他人合作成立项目公司进行项目的开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