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企业购买的用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研发试验的仪器和设备,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十五条 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技术成果转让取得的收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第十六条 《重庆市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大项目计划》内项目完成后形成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先进产品,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纳入我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并纳入市财政局和市政府重大工程等财政性资金优先采购的范围。
第十七条 《重庆市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大项目计划》内项目完成后形成的新产品,经专家鉴定确认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且配套进入了国家或市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享受国家级新产品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重庆市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大项目计划》内项目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优先纳入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评审范畴。
第十九条 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新技术或者新产品申请国内外专利的,其专利申请费纳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资助范围。
第二十条 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产品获得国际认证或上升为进出口商品国家级标准、国际标准的,其检验检测费、认证费以及制定或参与制定标准产生的相关费用,纳入重庆市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助范围。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大项目计划》内项目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优先纳入市级科学技术奖和市优秀新产品奖的评审范畴。
第二十二条 对承担《重庆市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大项目计划》内项目的企业为完成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十三条 由跨国企业或发达国家技术先进企业与本市企业联合投资建立的技术中心,优先纳入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审范畴,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