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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重点工作: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规划;

  (二)对全市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进行现状分析及政策研究;

  (三)依据国家公布的《中国鼓励引进技术目录》及当前鼓励发展的技术指南,结合重庆市经济发展实际,确定年度鼓励引进技术的重点领域;

  (四)市经济信息委每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重庆海关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重庆市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大项目计划》,以整合资源,共同推进全市工业关键重要领域核心技术持续快速提高;

  (五)督促、推进和协调《重庆市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大项目计划》中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重庆市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大项目计划》项目的申报,并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

  第九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和相关的资金管理办法,对《重庆市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大项目计划》中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支持,在项目贷款、技术和设备进口通关等方面给予大力协助,协调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推荐《重庆市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大项目计划》中的项目,帮助争取国家支持,共同推进项目实施。

  第十条 鼓励采取产学研结合的方式进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联合攻关,对跨国公司与本地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进行联合攻关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优先纳入《重庆市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大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对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由项目业主联合制造企业制订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重要内容。将通过消化吸收是否形成了自主创新能力,作为项目评估和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在市政府有关部门支持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时,优先支持由产学研联合承担的重大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第三章 相关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企业用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研究开发投入,享受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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