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医疗机构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卫医〔2007〕43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
为加强郑州市医疗机构档案管理,强化医疗机构监管,现将《郑州市医疗机构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此基础上参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郑州市医疗机构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卫生职能部门在审批医疗机构的设置、校验等工作中形成的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强化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提高卫生职能部门为医疗机构服务的有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归档范围
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有效期满的《医疗机构许可证》正、副本。
二、归档份数
凡属归档范围的医疗机构材料各提交原件一份。
三、归档时间和方法
一项工作完成后(例如:医疗机构已执业登记、校验结束新的《医疗机构许可证》已发放等),由处室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将进行该项工作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系统整理后移交档案管理员归档,填写《医疗机构档案归档登记表》(见附件一),并由提交档案的同志和档案管理员共同签字。
四、归档要求
凡归档的各种医疗机构材料务必系统、准确、完整,应包含《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所有材料,做到页码齐全,并按规定逐级签字,加盖公章。
五、档案借阅
1、档案查阅 :查阅档案应在档案管理员在场的情况下,在档案室内进行。不得在档案上划道、涂改、折卷、裁剪、撕毁等。
2、特殊情况需借出的,需经处长、主管局长逐级批准,并填写《医疗机构档案借阅登记表》(见附件二),借出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不得转借他人,要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超过借阅时间需继续使用者要办理续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