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5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7日)废止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等几个文件的通知
(京税一[1994]228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58号《
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1994]060号《
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061号《
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3号《
关于商业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4号《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等六个文件转发给你们。
上述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52号、国税明电[1994]023号、国税明电[1993]070号、072号、国税明电[1994]001号、国税明电[1993]075号六个明传电报的正式文件,市局已分别以京税一(93)783号、京税一(94)84号、京税一(94)13号、京税一(94)14号、京税一(94)65号5个文件转发,并作了相应的补充规定,请继续依照执行。
附件: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明传电报文号对照表。
1994年4月13日
附件:
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明传电报文号对照表
国家税务总局明传电报文号 市局转发文号
1、国税明电[1993]052号 京税一(93)783号
2、国税明电[1994]023号 京税一(94)84号
3、国税明电[1993]070号 京税一(9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