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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通知

郑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通知
(郑卫法〔2004〕8号)


局机关各处室、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郑州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郑州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第一条 本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本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超过1000元的;
  (二)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超过10000元的;
  (三)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超过30000元的。
  第三条 听证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条 听证由本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第五条 本行政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二日内确定举行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第六条 当事人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按期出席听证会。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听证的,应当事先告知本行政机关,并且获得批准。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本行政机关予以书面记载。在听证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和退出听证的,本行政机关可以宣布听证终止,并记入听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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