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听证人员的姓名;
(四)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第八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按期出席听证会。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听证的,应当事先告知本行政机关,并且获得批准。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本行政机关予以书面记载。在听证举行过程中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放弃申辩和退出听证的,本行政机关可以宣布听证终止,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九条 本行政机关的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听证主持人由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内部的非许可事项经办人员担任,一般由本行政机关法制机构人员担任。
听证员由本行政机关内部一至二名非许可事项经办人员担任,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不同,食品卫生和公共场所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由卫生监督处指派;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分别由医政处、中医处、基妇处指派。
书记员由本行政机关内部非许可事项经办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由听证员所在处室指派。
第十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员和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听证主持人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举行听证时,许可事项经办人员提出应否给予行政许可的事实、证据和行政许可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许可事项经办人员对认定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三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