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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听证制度》通知

郑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听证制度》通知
(郑卫法〔2005〕11号)


局机关各处室、市卫生监督所: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郑州市贯彻〈行政许可法〉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现将《郑州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二○○五年九月八日

  郑州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本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许可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本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三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四条 听证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五条 听证由本行政机关负责组织,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第六条 本行政机关应当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五日内确定举行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第七条 听证通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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