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的通知
(郑卫法〔2006〕7号)
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局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根据《
郑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规定》(市政府〔2002〕第105号令)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郑政〔2003〕13号文件)要求,特制定《郑州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二日
郑州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局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根据《
郑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105号令)、《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郑政[2003]13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法定权限内,以局机关名义制定印发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决定、通告、公告等具有普遍约束力,以及给行政管理相对人设定义务,影响其权利的文件。
以局机关名义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的公告、行政处理决定、各种请示汇报、下达指标文件以及原文转发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局法规处具体负责局机关各处室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局内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实行制定处室负责制。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备案范围,制定处室应将其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于印发之日起15日内报送法规处进行备案审查。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审查。
第五条 报送法规处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包括: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4份,起草说明4份、备案报告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