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的通知
(鲁卫医字〔2010〕164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机构:
按照省综治办《关于印发<关于对各市2010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暨平安建设工作检查考核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鲁综治办[2010]40号)有关要求,经研究,省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确定11月下旬对各市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方案及考核标准参照我省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山东省“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方案及考核细则(试行)》(鲁卫办发[2008]16号)有关内容进行。考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各市卫生局作为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牵头单位,要协调宣传、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照考核标准认真进行自查,省(部)属医疗机构也要对本单位创建平安医院活动情况进行自查。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机构要将自查情况形成局面报告,并于11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自评分数及电子版报省卫生厅医政与医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