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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十五条 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通供暖管网安装暖气管线,增加暖气片和水嘴;
  (二)随意启闭和毁坏控制阀门;
  (三)擅自拆除、迁移和改装暖气设施。

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采暖费的收缴按《本溪市采暖费收缴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用户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发生变更,要在30日蚋到供暖单位办理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原用户承担采暖费。
  第二十八条 供暖单位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收缴采暖费,并按规定提取折旧费和大修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九条 要建立供暖基金,用于弥补供暖经费不足,发展城市集中供暖事业。要制定供暖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基金征集使用范围,专户存储,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的,由供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供暖单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未经批准私自接通供暖管网安装暖气管线、增加暖气片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100至2000元的罚款;
  (二)对私自安装水嘴及其它放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每安装一处,处以50元的罚款;
  (三)对擅自动用或毁坏控制阀门,造成事故和影响供暖运行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处以500至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供暖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供暖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擅自不按期供暖或提前停止供暖的,按其影响供暖时间和面积每日每平方米处以0.2元的罚款;
  (二)对未取得《供暖许可证》擅自进行供暖的单位,处以2000至5000元的罚款;
  (三)对因供暖设备事故抢修不及时影响供暖的,处以1000至3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凡依照本办法处罚的罚款所得,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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