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供暖单位要在每年供暖结束后,对供暖设施进行全面检修,其中较大的检修和改造项目应上报供暖主管部门。检修工作必须在9月30日前结束,并由供暖主管部门进行重点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供暖运行。
第十七条 电业、自来水部门应配合供暖单位搞好冬季供暖工作,不得擅自对供暖单位停电、停水。如因维修设备必须停止供电、供水时,应提前两天通知供暖单位。供暖单位发生一般性设备停运事故,必须在12小时内抢修完毕并及时恢复供暖;发生重大设备运行事故,必须连续抢修并上报供暖主管部门。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供暖单位、用户应明确职责,互相配合,共同管理养护好供暖设施。
热源单位是将工业生产的余热水通过泵站输送供暖的厂家,负责其厂区至一级泵站之间设施管线的维修管理。供暖单位是通过锅炉房和余热泵站向用户提供热能的单位。供暖单位应按照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实行管理、维修、供暖、收费服务一体化。用户不得因装修房屋等影响供暖设施正常检修。
第十九条 供暖单位要按照供暖设施、设备维修管理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定期进行大修、中修、小修。阀门井等重要设施要设专人负责,每年进行普遍检查和修整,保证供暖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条 地下供暖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周围1.5米范围内和架空管线下面,禁止建筑房屋和其它临时建筑,禁止堆放物品、压埋供暖管道井盖和利用管线支架线路或悬挂物品。
第五章 用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需用暖单位,应向供暖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供用双方签订协议,即可供暖。
第二十二条 用户在供暖期内,对房屋要采取保温措施,以减少供暖热量损耗。
第二十三条 用户要配合供暖单位搞好供暖工作,对供暖工作人员的管理检修工作提供方便,不得进行阻挠和刁难。
第二十四条 用户有权监督供暖工作,发现供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向供暖主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