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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8日)废止

本溪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1996年7月2日本溪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暖管理,保障供用双方合法权益,实现供暖安全运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暖,是指通过热电厂、工业余热水和锅炉向城市用户提供热能的供暖方式。
  第三条 凡在我市城市建成区、县城镇、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供暖单位和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产局是全市供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县建设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暖管理工作。
  市供暖管理办公室隶属于市房产局,是全市供暖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供暖管理方面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城市供暖规划;参与供暖工程开工审批和竣工验收;负责供暖单位的资质审查;对各供暖单位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办理用户来信来访。
  第五条 城市供暖要坚持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六条 市、自治县劳动、环保、物价、供电、供水等部门应按各自分工密切配合供暖单位,做好城市供暖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自治县供暖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规划、环保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暖规划,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八条 规划部门要严格控制审批分散的供暖锅炉房。凡新建住宅、公用建筑和工厂,都要实行集中供暖。对现有分散的供暖锅炉房,要采取措施限期改造,逐步实现联网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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