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在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写字楼、住宅小区项目。
5、旅游、商贸设施项目。包括旅游宾馆饭店、旅游娱乐设施、连锁超市、配送中心、2万平方米以下的百货商场,非农产品批发市场、各类商品储备库项目。
6、交通项目。符合自治区、南宁市公路路网规划的公路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岸线利用规划、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的港口建设;符合自治区、南宁市站场建设规划的运输站场项目。
7、邮电通信项目。
8、一般竞争性工业项目。
9、高技术项目。除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重大高技术项目以外的项目。
10、南宁市直属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办公和业务用房.
上述各类及上述以外南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取消审批的其它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南宁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到南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登记备案,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到县、区发展计划局登记备案,同时,抄送一份市计委存档。
二、实行登记备案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在立项阶段报南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县、区发展计划局登记备案。
三、项目业主报南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县、区发展计划局登记备案后,自主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自行决定开工建设,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从土地、资源、规划、建设、环保和劳动安全等方面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四、申请登记备案的项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登记备案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农林水利项目、经营性的社会事业项目、商贸设施项目、交通项目、邮电通信项目、工业项目、高技术项目提交项目建议书,其它项目提交申请登记备案报告);
2、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3、属联合建设项目的,需提交联合建设合同协议;
4、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需提交当年有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的土地文件;
5、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6、属科技项目的,需提交前期科研成果材料(科技成果鉴定、专利证书、技术转让或合作合同)。
五、项目业主按要求提供登记备案要求材料后,填写“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表”,报南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或县、区发展计划局登记备案。
六、南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县、区发展计划局收到项目业主提交的项目登记备案材料后,如材料齐全,向项目业主发放登记备案受理回执单,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发放登记备案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