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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9日)停止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3]11号 2003年1月2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暂行办法》(桂计投资[2002]1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需要南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
  一、登记备案的项目范围
  对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资(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国债投资、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和自治区、南宁市政府投资(包括区、市本级预算内投资、纳入区、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建设资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符合南宁市发展规划,南宁市审批权限内的下列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南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取消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实行登记备案制。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0万吨/日以下的供水设施、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300吨/日以下的垃圾处理设施、10万平方米以下的县、区(含开发区,下同)道路的项目。
  2、农林水利项目。种植业、畜牧业、渔业、30万亩以下的营造林、苗圃、小型水库和引水工程、水闸、堤防、河道整治、灌溉工程、水土保持、人畜饮水、2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含水利枢纽)、农业机械、饲料工业、农产品加工业项目。
  3、社会事业项目。包括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符合学校总平规划的教学实验生活设施、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和其他卫生设施、各类体育设施、广播电影电视设施、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康复活动设施、社区服务设施、计划生育科研和服务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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