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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在中心城区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建房的通告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在中心城区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建房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必须获得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和市国土资源局的批准。但一段时间以来,少数单位、个人无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已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城市规划。为强化中心城区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城市环境,规范城镇建设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取得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城市规划建设局批准用地和建房手续,擅自施工或虽经批准但未能按照批准内容的层次、面积进行建造的房屋都属于违法建筑。

  二、凡擅自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的单位、个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应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三、农村住宅用地应按法定程序审批且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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