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5日)部分宣布失效或废止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经济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二字[1996]16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方来函来电请示关于房地产开发中所书立的拆迁协议、拆迁安置合同、拆迁补偿合同以及联建开发合同等经济凭证是否应当征收印花税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
一条、第
二条的规定,印花税实行正列举征税,即未经条例列举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二、房地产开发中开发方(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拆迁户签订的拆迁协议、拆迁安置合同、拆迁补偿合同等书据,其内容主要是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补偿安置问题,不属于买卖房地产的经济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三、山多方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出资、共担风险进行房地产开发所书立的联建开发合同,亦不属于《
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征税凭证,按规定不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