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5日)部分宣布失效或废止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赋码”及“简并征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国税发[2003]第90号)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2003]47号)精神,经省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商定,现对我省“统一赋码”及 “简并征期”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统一赋码问题
我省没有赋予行政区码的开发区,由省国、地税局进行统一编码,各地按照省局统一制定的编码编制税务登记证代码。为了不增加纳税人的负担,新码待全省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时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