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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5日)部分宣布失效或废止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黔地税稽字[1996]01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5)2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执行。
  一、各地可根据本规程及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工作管理办法》[黔地税稽字(1995)3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违法违章案件稽查工作规程》(黔地税稽字(1995)4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所涉及的文书,统一使用省地方税务稽查分局制作下发的32种式样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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