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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景府发[2004]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景德镇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充分认识《规划》实施的重要意义。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合理利用、有效保护矿产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实现我市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规划》是市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我市21世纪初期矿产资源勘查、保护与合理利用以及矿山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对于指导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实施《规划》的重要性,使广大干部职工群众了解矿产资源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切实树立起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耗竭性自然资源的观念,进一步增强合理利用,切实保护矿产资源的自觉性。
  二、高度重视矿业城镇的可持续发展。我市是一个千年矿业城市,要加强中型以上矿山特别是资源濒临枯竭矿山接替资源的调查评价与勘查,延长矿山服务年限,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接替产业,加快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发展特色生态产业,拓宽矿业城镇的功能,促进资源型城镇可持续发展。
  三、必须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同时切实保护生态环境。要高度重视采矿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采的生态环境准入条件,严把矿产资源开采立项和矿业权审批发证关,避免产生新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加强对生产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督促矿业权人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对已经闭坑的矿山和废弃的矿井,要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逐步建立矿山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推进矿山环境综合治理,走“绿色”矿业之路。
  四、严格依法管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是市政府依法管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综合回收利用、“三率”达标,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的目标实现。《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应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的设置,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与处置、矿山建设用地审批等必须符合《规划》,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审批和颁发勘查、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批准建设用地。对到期未达到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坚决吊销采矿许可证,停止开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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