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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效能监察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意见的通知

  (三)行政效能监察的目标。促进行政行为进一步规范,切实解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效能方面存在的问题,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精神面貌明显改变,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工作作风明显改进,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四)行政效能监察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强化事前防范、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坚持标本兼治,注重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行政效能监察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五)行政效能监察的对象。行政效能监察的对象是:全市乡镇以上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六)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一是监督检查行政决策情况。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做到政务公开,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是否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决策,做到决策合法、合理和程序正当;是否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二是监督检查行政执行情况。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是否依法、及时和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三是监督检查履行管理职能情况。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是否切实加强机关管理,严明工作纪律,维护机关形象。

  当前,要围绕优化发展环境、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一步加强效能监察。重点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认真履行服务职能,做到高效、便捷、优质服务;是否严格遵守重大公共投资项目的工作程序,做到廉洁管理和工程优良;是否倾听群众意见,切实纠正和处理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机制

  (七)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形式。一是适时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二是有计划地组织行政绩效评估和考核;三是认真受理和调查处理群众对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四是通过新闻媒体及聘请义务监督员、开通效能监察热线等形式加强对行政效能情况的监督。

  (八)完善规范行政行为的制度体系。制度建设是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基础和保证,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谨、制约有效”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建立高效运转、公开透明、行为规范、责任明确、便于监督的权力运行机制,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否定报备制以及政务公开的制度体系,逐步形成行政机关比较完备的规范约束机制。通过制度建设促进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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