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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失效]

  第四十五条 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和评标工作组成员不得索贿受贿,不得泄漏与评标、会谈及其他 相关工作情况。在评标、定标工作期间,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和评标工作组成员不得出席由投标者主办 或赞助的任何活动。对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即停止其资格,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合同签订

  第四十六条 中标单位应当自接到中标通知书及工程承包合同拟定稿(副本)后应在30日内,按照 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与招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 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七条 任何一方不得提出第四十六条所列文件内容以外的条件未获满足为理由,拒绝签订合 同。中标单位拒签合同无权请求返还投标保证金;招标单位拒签合同,应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因中标单位的责任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可由招标单位重新确定中标单位。
  第四十八条 签订承包合同时,中标者应向招标单位送交由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证书(简称 保函)。保函金额由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四十九条 签订承包合同后,招标单位应在5日内将标底、中标单位的标书、中标通知书、施工 合同(副本)报市交通局备案。同时通知未中标单位,办理退还投标保函或保证金手续。

第八章 管理、监督纠纷处理  第五十条 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五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投标监督举报机构(包括举报电话、通讯地址、 邮编等)。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招投标行为,市交通局有权宣布招标投标工作无效,并可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的 有关部门规定,对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若发现有徇私舞弊或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 关监督机关举报,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南京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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