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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失效]

  (十)未经招标单位同意,不参加开标仪式。
  第三十八条 开标后,评标工作由评标工作组进行,评标过程中,评标工作组可分别请投标者就 投标书有关问题,提供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投标单位应做出书面答复。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应作为 投标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九条 开标后,招标单位和投标者不得通过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改变投标书的实质内容 和报价。
  第四十条 开标后,如所有投标书报价均超过标底5%(水运工程)或10%(公路工程)以上时, 招标单位应检查标底计算是否有误,如无误,招标单位可以宣布此次招标无效,并慎重审查招标文件, 修改标底,报经市交通局同意后重新组织招标。
  对水运工程报价低于标底10%,公路工程报价低于标底20%的投标书,如无充分理由证明能够保证降低 造价的,评标时可不予考虑。
  第四十一条 评标、定标的原则是:报价合理、施工方案可行、施工技术先进,确保工期和质量, 重合同守信用,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评标时,评标工作组应根据上述原则就具体工程要求和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及投标者的信誉、优惠条件, 已制定出的具体评定标准或评分标准,对投标书逐一评定,以求全面、公正。
  第四十二条 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工作组的意见,编写评标报告,报招标投领导小组审定。评标报告 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工程概况;
  2、招标工程(资审、出售标书、标前会、开标);
  3、评标机构及评标原则;
  4、评标过程(符合性审查、算术性修正、商务和技术评审、澄清、评标价及比较情况);
  5、评标意见,按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单位(不少于两家)。
  第四十三条 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应在招标单位提出的评标报告基础上,充分讨论和评议,可采用 无记名投票的办法,也可采用打分制办法。无论投票或打分都必须在半数以上,“评标报告”方被视 为评审表决通过。若评审表决不能通过,评标工作组应按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讨论和评议意见,重新组 织评标。
  第四十四条 开标仪式后,一般应在15天内,大中型项目最多不超过40天完成评标定标工作。评 标报告评审通过后,报市交通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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