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失效]

  第三十二条 投标单位在递交标书时,应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或由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保 证金数额、交付方式及保证金返还办法由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三十三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哄抬标价,不得对招标单位行贿,违者丧失投标资格,并 无权请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三十四条 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的时间,由招标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和招标内容确定,一般 为45天,大中型项目不应超过90天。
  第三十五条 开标仪式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市交通局和项目监理工程师及纪检监察部门代表参 加,投标单位应出席开标仪式,进行公证时应有公证机关出席公证。
  第三十六条 开标仪式应符合以下程序:
  1、公证人员或招标单位工作人员检查投标箱及投标书密封性;
  2、招标单位工作人员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并检查投标书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3、招标单位宣读标价及相关内容;
  4、公证人员宣读标价及相关内容现场复核,并致公证词;
  5、招标单位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及有关纪律。
  第三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
  (二)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三)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
  (四)投标书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辩认或经涂改后未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
  (五)投标单位没有通过资格预审,或与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在名称上和法人地位上发生实质性改 变,或改变了联合体成员。
  (六)投标单位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同一施工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选择性报价除外;
  (七)投标单位递交两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份为准;
  (八)除招标文件规定的允许情况外,投标书中拒绝承担部分工程项目,或对工程量清单中大量项 目未报单价和总价,或擅自对招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作了较大修改。
  (九)投标单位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函)。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