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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失效]

  第二十六条 编制标底必须按照国家、交通部、省、市有关规定、办法和招标文件对承包者的要求, 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的优选,并考虑可能承担的风险程度。建设期内的主要设备、材料、人工价格涨价因 素,一般采用年增长系数或以政策性调价实际发生的差价两种计算方法,在编制标底时要予以体现并在 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七条 标底编制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概(预)算或投资包干的限额以内,若标底突破批准的概 (预)算,必须先经原概(预)算批准机关核准。

第五章 投  标

  第二十八条 资格预审合格并接到投标邀请书(或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应按时参加招标单位主 持召开的投标预备会(标前会)及察看现场,按照“投标须知”的要求认真填写“投标书”,在招标文 件规定的日期内按要求的份数将“投标书”送交招标单位。投标书及任何说明函件应经单位盖章及法定 代表人签定,采用双层密封信封,密封后投递或送交招标单位。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格式,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信(函),写明投标价格和工期;
  (二)授权书或联合体协议书:
  (三)投标保证金(或银行担保函);
  (四)工程量清单及总价汇总表;
  (五)投标书辅助资料表;
  (六)施工实施方案:包括施工进度安排,施工平面布置,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法、工艺,使用的主 要机具设备,技术组织措施,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等。
  第三十条 投标书送交招标单位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单位调整已报的标价,应以正式函件 提出并附说明。上述函件应采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投递,与投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投标书 中相应部分以函件的调整价或说明为准。任何函件,包括投标书,在投标截止日期后送达,招标单位不 予接受,原封退回。
  第三十一条 投标单位除要求填写“投标书”外,可以根据项目和本身的情况,在报送投标书的同 时提交建议方案及选择性报价,供招标单位选用。如建议方案合理,能提高经济效益,在评标时将优先 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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