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将结果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同时向通过资格 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函。
第四章 招标文件及标底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包括工程项目名称、招标方式、标前会的召开及发售招标文件日期和规定、投 标截止日期、投标书的递交方式、开标日期等。
(二)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投资来源、工期要求、投标方式、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的要求、 评标原则、报送标书的截止日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投标保证金、合同文件格式等。
(三)合同条款:分一般合同条款和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一般合同条款作出补充的特殊条款 两部分。当两者出现矛盾或有不符之处,以特殊条款为准。
合同条款应全面、明确地阐述合同双方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主要内容包括:承包形式、付款和结算 办法、工期要求、主要材料供应方式和价格、设计修改、质量要求、工程监理、验收以及违约责任等。
(四)技术规范:包括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的计量与支 付规则、验收办法及要求。
(五)投标书格式:包括投标信(函)格式,授权书格式,投标保证书格式(银行担保函),辅助 资料表格式,工程量清单及报价计算格式等。
(六)设计文件:
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文件及主要图纸、工程特殊要求等。
第二十三条 招标单位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经市交通局批准后进行局部修 正时,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形式通知所有投标者。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局部修正, 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标底是审核投标报价、评标、定标的重要依据,应力求正确、合理。每一个招标项目 只允许有一个标底。明标招标时,标底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公布;暗标招标时,标底应严格保密,并在开 标前审定签封。
第二十五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其编制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否则须委托有资格 的设计单位或咨询单位编制标底,于开标10日前报市交通局招标办。市交通局招标办委托有资格审查标 底的专业单位进行审核、修改,最终报市交通局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