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单位组织编制,报市交通局审批后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 (不限于)以下内容:
1、资格预审邀请书(或通告);
2、资格预审须知;
3、工程概况及招标合同段简介;
4、资格预审申请书材料;
5、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投标单位的营业执照、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担保银行及信贷证明、帐号和投标者的主管 单位证明。
(二)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和交通主管部门资信登记;
(三)投标单位的固定资产、拟投入本项目施工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及各类人员的专业和技术构成、 试验设备和机械设备的配备情况。
(四)投标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任务分布与近五年完成任务的情况,工程质量与工期,同类工程 实绩,近几年财务平衡表,社会信誉等,并附营业管理手册。
(五)投标单位正在承担的任务,包括已开工未完项目及待开工项目,目前承担新工程的实际能力等。
(六)对预分包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和经资信登记。
(七)“联合体”的资格审查:
1)“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必须分别按本条第(一)至(六)款所列内容报送资格预审资料。
2)须持有“联合体”各方法人签章并经公证的协议书副本和推荐的成员作为“联合体”负责人 的授权证书。
资格审查申请书的内容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或申请者的上级主管部门证明。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向招标单位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由评标工作组根 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技术要求,统一审查标准,在同等条件下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工作组的评审意见,编写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报市交通局招投标领导 小组集体评议审定,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审定后,报市交通局备案。
第二十条 资格预审评审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概况;
(二)资格预审工作简介;
(三)资格评审结果;
(四)资格评审表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