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招标由招标单位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工程招标计划,内容包括工程招标范围的划分,分年度安排,招标方式,承包形式和 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二)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报市交通局审批;
(三)发布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四)评标工作组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
(五)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者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如向投标者出售招标文件,招标单位应向 市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取合理的招标文件费用);
(六)组织投标者勘察工程现场,如开标前会,针对投标者的询问,解释招标文件的疑点,并形成 书面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资料;
(七)编制标底,报市交通招标办审核;
(八)制定具体的评标、定标办法,报市交通局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
(九)接受投标者的投标书;
(十)当众开标。审查投标书的符合性与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十一)评标工作组根据评标办法进行评标,由招标单位编写评标报告,按优先次序推荐中标者 (不少于两家),由招投标领导小组集体评议,确定中标单位,报市交通局备案;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拟定稿;
(十三)与中标者签订施工合同并根据工程的情况决定是否履行公证手续,报市交通局备案。
开标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标阶段,一切评标活动均应保密。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时,由评标工作组对登记投标的施工企业实行资格预审。评标 工作组必须对投标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资信登记、施工经历、财务状况、社会信誉、经营管理水平 以及拟投入的人员、设备等综合施工能力进行审查、作出评估。
采取邀请招标的招标项目,不实行资格预审时,应参照资格预审办法进行资格后审。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2、发出资格预审邀请书或通告;
3、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4、投标申请人编写资格预审申报资料;
5、评标工作组对资格预审申报资料进行评审,由招标单位编写评审报告;
6、确定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并发出投标邀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