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交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管理,杜绝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单位应是建设单位或者是建设单位委托的有资格、有能力的单位,招标单位应具备 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工程、预算和财务管理的能力;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八条 实行招标的交通建设施工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已经审批,或在特定的条件下,施工图设计和预算文件已经审批;
(二)已正式列入市交通局交通建设计划,建设资金计划落实;
(三)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
(四)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
第九条 招标可采取下列形式:
(一)公开招标
招标单位通过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信息屏,也可同时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开发布 招标广告。
公开招标,参加每一个标段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若少于三家应重新组织招标。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选择数家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每一个标段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 不得少于三家。
第十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实行全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招标,特殊项目也可实行分部或分 项工程招标。招标方式应在招标通告和招标邀请函中说明。
第十一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承包形式,一般采用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两种。投资大、工程 结构复杂、工期较长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单价承包合同。工程简单、工期短、投资较小的工程项目可 以采用工程总价合同。
第十二条 成立评标工作组。评标工作组由招标单位的一名负责人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 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专家由市交通局从市交通局确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评标工作组名单在中标单位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工作组依据确定的评标实施细则进行评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