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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交通局、南京市港口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5日)废止

南京市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宁交计[2000]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 提高投资效益,做到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
  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市投资或以市投资为主(投资额超过批准总 投资50%或控股)的市管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含公路养护改善、航道整治工程)项目,除利用外资 需要通过国际招标及个别不宜招标的项目外,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进行招标。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省管交通建设工程(指省批准或省投资为主的)中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标底的编制必须 遵照本办法执行,其它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技 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开展平等竞争。
  第四条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交通局成立的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招投标领导小组”)是本级交通建设 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南京市交通局驻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交通招标办”)具体办理交通建设 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并接受市建委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凡具有与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相应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 且经过交通主管部门资信登记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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