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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同委员和人民代表的联系制度》等8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6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11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2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例第四条增加一款为第二款:“农垦、森工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原第二款变为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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