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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失效]

  四、印章刻制证明
  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要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刻制印章的单位,需凭相关手续和证明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企业刻制,并纳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印章刻制价格由物价部门核定。非指定的企业一律不得擅自刻制公章。对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当依法查处。
  (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刻制印章由市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刻制印章,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刻制印章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刻制印章,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三)在渝国家部属单位的印章,可由其上级机关委托当地政府归口的工作部门出具证明;
  (四)临时机构需刻制印章,凭同级人民政府的批文和有关部门证明,批文和证明应核准印章使用有效期,并将使用有效日期加刻在印章上;
  (五)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副本及其证明;
  (六)刻制村民委员会印章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报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出具证明;
  (七)外地驻渝机构刻制印章,凭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批文和证明;
  (八)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刻制印章,凭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九)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刻制印章。市属学校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区县(自治县、市)属学校由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十)驻渝新闻出版单位刻制印章,凭市新闻出版局期刊证和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十一)驻渝部队刻制印章,按部队有关规定执行。
  五、印章的使用管理
  (一)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确定专人保管,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二)村民委员会印章保管人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的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时,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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