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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失效]

  (八)各类企业印章的规格按照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来划分。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或市授权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单位印章直径为4.5厘米;其他企业法人单位印章直径为4.2厘米,非企业法人单位印章直径为4.0厘米。
  (九)在渝国家部属单位的印章,直径4.5厘米。由各单位请示上级主管机关颁发,也可由上级委托当地政府归口的工作部门制发。
  (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印章直径4.0厘米,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发。
  (十一)市人民政府设置的非常设机构的印章,直径为4.5厘米。由市政府制发,印章内应明确刻注使用有效日期。
  (十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设置的非常设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确因工作需要刻制的,通常印章直径为4.2厘米。由本级政府制发,印章内应明确刻注使用有效日期。
  上述(四)至(十二)项制发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
  二、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一)印章所刊的名称,应为本机关的法定名称。区(市)人民政府的印章冠“重庆市”字样;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重庆市”字样。各区(市)辖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印章,冠“重庆市”“××区(市)”字样;县(自治县)辖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自治县)”字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印章,冠区县(自治县、市)乡、镇字样。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二)印章的印文,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三)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三、专用印章的制发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规格、式样和正式印章等同。市人民政府的套印印章,报国务院颁发;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套印印章,由市人民政府制发。
  (二)钢印直径最大不超过4.2厘米,最小不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报经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各类临时机构、培训班不得刻制钢印。
  (三)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一律为椭圆形,财务专用章规格长4厘米,宽2.7厘米,合同专用章规格长6厘米,宽4厘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为圆形。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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