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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评选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投产、运行管理等作出杰出贡献;
  (三)为我市企业进步、科技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并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四)积极为我市培养人才,向我市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文化交流、对外宣传工作中成绩显著;
  (五)为我市各类重点建设项目投资或在筹备过程中进行技术咨询、评估、验收等作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评选工作本着实事求是、从严掌握、坚持条件、保证质量的原则,由市外办每年第一季度下达申报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通知。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本系统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的申报工作。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重庆市外国专家“三峡友谊奖”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三份于每年5月1日以前报市外办。
  第九条 市外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于每年5月20日前组织有关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第十条 经评审符合表彰条件的外国专家,由市外办报请市政府审批后,通知申报部门。申报部门在未收到市外办书面通知前,不得向外国专家透露情况。
  第十一条 坚持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荣获重庆市“三峡友谊奖”的外国专家,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行授奖仪式,并为其颁发重庆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荣誉证书和纪念品。
  第十二条 “三峡友谊奖”的表彰名额每年控制在5名以内。
  第十三条 奖励外国专家的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奖励的实际预算核拨。
  第十四条 对获奖外国专家及其事迹要进行宣传和报道,但在宣传报道前应征得聘(邀)请单位、外国专家本人以及市外办的同意,发稿前,应提交市外办审核。
  第十五条 对获奖外国专家,市外办将择优向国家外国专家局申报国家级“友谊奖”。
  第十六条 已获得重庆市“三峡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一般不再纳入评选范围。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外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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