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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教育局要求收取《南宁市中小学生安全手册》工本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教育局要求收取《南宁市中小学生安全手册》工本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价复[2003]14号)


南宁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收取《南宁市中小学生安全手册》印制工本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南宁市 中小学安全手册》工本费属新增收费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重要项目以及物价、财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收费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执行,并报国家财政、计划(物价)主管部门备案。”中小学收费项目属重要收费项目,审批权限在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规定:“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一切形式的教辅材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组织学生统一购买专题教育的有关书籍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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