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东方外国语学校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2003]18号)
南宁市东方外国语学校:
报来关于要求核定小学、初中、高中正式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你校创办一年来,教学设施配备齐全,教师队伍稳定,原核定的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根据南价[2002]2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你校收费标准仍按南价复[2001]167号文规定执行。即:小学、初中杂费、水电费、微机使用费、内膳生工友费、校园安全管理费等每生每学期4000元;高中学费每生每学期4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期300元(含水电费);课本费按实际价格收取。收费标准从二OO二年秋季学期起执行。
学校除按上述规定收费外,不得另加收其他费用。请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南价[2002]26号文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