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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对外交流中心代办护照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对外交流中心代办护照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价复[2003]33号)


南宁市对外交流中心:

  报来关于收取代办服务收费的报告悉。你中心自2000年3月开展代办护照服务,其收费是执行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字[2000]100号文批复:代办因公出国人员护照服务收费为每证100元(试行)。现试行期已满,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代办因公护照服务费问题的复函》(桂价费字[2003]13号)的精神,经审核,同意代办因公出国人员护照服务收费标准为每证100元(含翻译费、资料费、交通费等)转为正式收费标准。

  代办因公护照服务费,属有偿服务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请你中心按规定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票据,收费收入照章纳税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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