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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不同意增加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处置收费项目收费的复函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不同意增加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处置收费项目收费的复函
(南价复[2003]46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增加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处置收费项目的报告》悉。鉴于我市在贯彻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制定的《医院病房床位和空调降温(取暖)收费管理办法》时,已考虑到由于特种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影响因素。对市属医院病房床位和空调收费标准作了调整。而区直各医疗单位是在没有获准调整病房床位收费标准的情况下,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以桂价费字[2003]103号文,同意其在现行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提高1元/床·天,以解决特种垃圾费对其影响。故此,经请示自治区物价局,不同意我市属医疗机构参照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提高住院病床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103号)。请你局对所属有关医院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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