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增设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南价复[2003]78号)
市卫生监督所:
你所《关于增设收费项目的报告》收悉。关于你所为弥补业务经费不足,拟在审查、办证过程中将各类档案袋及空白表格按成本价+成本价30%核定标准,向申请办证人收取卫生许可证档案袋及医疗机构档案袋等费用的问题,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厅《关于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3]169号)文件规定,经请示自治区物价局明确:你所除了向申请办证人收取审查、办证费外,不得另收档案袋及空白表格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