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汽车客运票价标价表工本费”的函复
(南价复[2003]89号)
市属各公路客运经营单位:
最近,在贯彻落实“广西汽车客运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的工作中,部分公路客运站陆续向我局报来“关于收取汽车客运票价标价表工本费”的申请。为进一步做好公路客运票价表的明码标价工作,经向自治区物价局请示,现研究答复如下。
一、汽车客运票价标价表是张贴在客车内的明码标价表,其工本费用由各公路客运站自主制定。
二、票价标价表的成本要严格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制作费用来确定。各客运站要按制作成本出售票价标价表给各种类型的客运汽车,不准盈利,违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客运站在确定票价标价表价格时,要把按市场制作成本的费用,向广大客运车主解释清楚并取得认可,保证在公开、协商、合理的基础上形成。各客运站之间制定的票价标价表价格水平要保持在基本平衡的范围内,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和客运车主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