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跟踪办理制度。建议、提案办复后,要加强督促检查,把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落到实处。特别是对一些重点建议、提案和已纳入计划逐步解决问题,要进行跟踪办理,直至问题解决落实为止。
(四)与代表、委员联系制度。各承办部门在具体办理工作中,要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可采取走访或座谈等形式,了解建议人、提案人意图,共商解决办法。办复后通过一定方式征求建议人、提案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
(五)联系网络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部门应建立各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的姓名、电话等项资料档案,形成网络体系,以便加强联系,沟通情况,掌握进度,发挥整体效能,提 高办理效率和质量。
第七章 办理工作标准
第十七条 对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可按A、B、C、D四种类型掌握办结标准。
(一)A类,解决或 基本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经全部或大部 分得到解决;
2、所提建议和意见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按确定的措施、方案实施,并取得阶段性成效;
3、所提建议和意见已被吸收到有关政策、计划或工作之中,正在实施的;
4、所提问题与事实有出入,已据实作了说明解释的;
5、所提问题属询问性质的,已作了介 绍说明的。
(二)B类,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涉及的问题已列入年度计划或中长期规划;
2、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对涉及的问题已研究提出解决意见,但需条件具备或适当时机才能实施;
3、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对涉及的问题正在调查研究或拟定解决意见;
4、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 可行,由于有关方面未能形成一致意见需要进一步协调的。
(三)C类,不能解决的 ,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因受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限制,现阶段不能解决的;
2、要求解决的问题,因受国民经济计划、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近期 内难以解决的。
(四)D类,作为参考的,主要包括:
1、提出的建议和意 见合理,但比较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的;
2、要求解决的问题,超出本级政府权限,需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