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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失效]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和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对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三 )上级或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各组成单位和政协委员在视察和考察中对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 书面建议和提案;
  (四)本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来信、来访以及以其他形式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五)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第三章 办理工作原则

  第五条 坚持人民政府为人民办实事的原则。在办理工作中要讲实效,办实事,认真采纳和吸收建议、提案中的意见,努力为人民群众多解决实际问题。

  第六条 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办事。凡有条件解决的建议、提案要尽快解决,不得拖延;对因客观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超出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应积极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对确实解决不了的,要据实作出说明。

  第七条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凡属于对本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建 议、提案,由本级政府及所属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办理;凡属于对下一级政府工作范围内的建议、提案,由下级政府负责办理;凡涉及重大方针、政策及事关全局性的建议、提案,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答复;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部门或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研究办理。

第四章 办理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办公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建议和提案的承办工作, 并设立相应工作机构或配备相应专兼职人员,负责建议、提案的具体办理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办理建议、提案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

  (一)制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及时把建议、提案分转落实到 承办单位和具体承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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