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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出租汽车客运有关牌证收费问题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出租汽车客运有关牌证收费问题的批复
(南价复[2003]91号)


南宁市交通局:

  报来关于出租汽车客运有关牌证收费的请示收悉。本着既要加强管理,又要减少发放各种证照的原则。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管理条例》和自治区财政厅、区物价局桂财综字[2003]27号、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字[2000]42号、[1992]27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你局提出的有关出租汽车客运牌证的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出租汽车客运是道路旅客运输的一部分,对城市出租汽车客运所需发放的牌证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能参照公路客运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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