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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朝阳溪中心广场环保停车点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朝阳溪中心广场环保停车点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批复
(南价复[2003]106号)


南宁市兴宁区朝阳社区服务中心:

  报来“关于申请办理停车收费的报告”收悉。你中心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拟在朝阳溪中心广场环保停车点开展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工作,作为安置辖区“40、50”下岗失业人员服务网点管理使用。根据“广西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实施改变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工作措施的通知”(南价[2003]53号)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在朝阳溪中心广场的临时环保停车场点 (840米2)开展小型汽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工作,其标准为:临时3元/辆·次,过夜7元/辆·次。有关规定按桂价经字 [1999]436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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