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马山县商贸市场摊位租赁招标底价的批复
(南价复[2003]122号)
马山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马山县商贸市场摊位租赁招标底价的请示》收悉。根据《广西市场设施租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桂价费字[2001]241号)和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场设施租赁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你县的具体情况,经审核,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招标底价应以现行的收费标准为基础,综合考虑区位地段、经营商品类别、经营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后确定。
二、同意你局所报的马山县商贸市场摊位租赁招标底价方案。在实施招标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办理,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并请在招投标结束后,将中标价格报我局备案。
三、市场所有者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集贸市场管理费或者交易手续费或者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