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推荐单位,负责对所推荐的项目和候选人进行初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和候选人,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严格按程序进行,公正地评价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劳动成果。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一)评审办公室对推荐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推荐材料按学科(专业)送评审委员会相关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二)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对推荐项目和人选按评审标准进行定量定性综合评价,向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
(三)州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四)经州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拟奖项目和人选,在《凉山日报》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提出,评审办公室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州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审定。
(五)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州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审定的拟奖项目和人选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奖由人民政府授奖,并颁发奖励证书及奖金。
第二十一条 凉山州科学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载入凉山州史志
凉山州科学技术获奖人员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凉山州科学科技奖的奖金数额为:
(一)州杰出贡献奖,奖金5万元;
(二)州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奖金1.5万元;
(三)州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奖金1万元;
(四)州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奖金5000元。
州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州财政列支。
第二十三条 获奖项目奖金分配严格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奖金分配方案由课题负责人提出,报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