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凉山州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州级有关部门;
(三)中央、省在我州的企事业单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州部队;
(五)经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其他单位。
凉山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还可以由三中以上同一行业科学技术专家联名推荐。
第十四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有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推荐。
第十五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项目,必须是在规定期限通过鉴定,在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完成成果登记。所推荐的项目应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我州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
(一)已获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
(二)已推荐省以上奖励尚未审批的项目,当年不得推荐;
(三)已获得我州历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
(四)有争议尚未妥善解决的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
第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凉山州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州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评审办公室)设在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评审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州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人选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本次科学技术奖的推荐情况,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州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